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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生車禍時,多半知道要報警處理,但有時車損和傷勢輕微,可能彼此同意不報警而各自離去。然而此舉可能已經觸犯《刑法》,或陷入法律風險,不可不慎。
案例說明:小擦撞沒報警竟被指控肇事逃逸
某日小帥開車外出,機車駕駛小明變換車道時,不慎擦撞小帥的右側車門與後照鏡,小明因此人車倒地。小帥立即下車,看小明樣子像是學生,沒有明顯外傷,機車也只有些微擦痕,而自己的車子損傷不大,便不打算報警和辦理出險。小帥詢問小明是否各自離去就好,小明自認理虧,隨即同意。
不料,小帥傍晚接到警員來電,表示小帥涉及過失傷害跟肇事逃逸。原來小明離開現場後,到機車行檢修才發現修理費用很高,且發現身上有瘀青等擦挫傷,想要辦理保險理賠。小明報警處理,警員到場後發現小帥不在場,認為小帥涉犯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因此通知小帥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民眾遇到車禍,雙方都認為沒事,同意不要報警各自離去,這樣會比較省時省事嗎?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王士豪表示,案例中的小帥與小明,當下若無證據可證明雙方同意各自離去,小帥仍有涉及《刑法》肇事逃逸罪的風險。
王士豪解釋,《刑法》肇事逃逸罪的適用前提,在於交通事故中發生死亡或受傷的狀況,若無人死亡或受傷,縱使肇事者逃逸,並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但仍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而遭處罰鍰。
然而,實務上常見在車禍現場對方認為沒有受傷,離去後才主張發現傷勢的情形。因此,現場認為無人受傷,不見得就沒有《刑法》肇事逃逸罪的適用問題。
肇事未停留現場 不論有無過失都可能觸法
王士豪指出,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目的是能夠即時救護被害人,減輕其死傷風險。
因此,駕駛人於發生事故後,至少必須履行「停留現場」、「協助(包括委請他人)傷者就醫」的義務。但是否構成「逃逸」行為,還要依個案具體情形綜合其他因素去判斷。
例如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害人明顯死亡,駕駛人雖停留現場,但無任何作為或處置,導致第二次車禍發生,或故意對員警隱瞞真實身分而藉故遁去等,都可以作為「逃逸」行為的評價參考。
又最高法院強調,不論駕駛人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力狀態、所受傷勢輕重,駕駛人至少必須履行「停留現場」的義務。
避免吃上肇逃刑責 應報警並留存證據
那麼,萬一駕駛人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而未停留現場,會涉及肇事逃逸罪嗎?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本質上係屬故意犯,行為人對於「肇事」的客觀事實需有所認識,對於「致人死傷」的客觀事實,也需有所認識。
換句話說,駕駛人必須「知道」有交通事故,同時意識到需對負傷者採取救護,以避免造成對方死傷。若明知有交通事故且對方有傷亡可能,還決意逃逸,就會涉及觸法。如果駕駛人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而未停留於現場,就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王士豪也提醒,若民眾車禍後有急事必須先離開現場,至少應先報警處理,向對方及警方表明自己身分,並委請現場民眾協助後再離去。
另外,駕駛人該如何在車禍中保存證據,保護自己?王士豪指出,儘管《刑法》肇事逃逸罪的適用有上述限制,但駕駛人仍然有自行舉證的責任。
例如常見的行車紀錄器,若有確實記錄當時狀況,即可作為停留現場處理的證據,或者使用手機錄影,證明停留在現場,並經過對方同意後才離去。
若民眾遇到對方肇事逃逸,建議自己應停留於現場並報警處理,若無行車紀錄器等證據,可請警方調閱周遭監視器以查明對方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