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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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宋小姐問:
5 年前替母親買一張遞延年金保單,
計畫 10 年後分期領取,
當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填母親,
但母親在領取年金前病故,
保險公司將保價金退還,
要求繼承人全部簽名,
代表這筆錢得跟兄弟姊妹均分,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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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若死亡
資產返還則會是全體繼承人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副總經理林嘉焜:
商業年金保險以「開始給付方式」
可分為遞延給付、即期給付,
遞延給付型的保單,從保單生效日
到開始給付日的 10 年期間,
統稱累積期間。
被保險人在累積期過世,
若依保單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必須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則屬於「資產返還」行為,
這筆錢會還給提供保費的要保人,
但要保人死亡,所以變成全體繼承人共有。
因此,保險公司會要求
全體繼承人簽字,才同意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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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遺囑或借據
只能共同分配
同樣道理,若 A 過世,
繼承人想要到銀行將 A 的存款領出,
銀行也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到銀行簽名,
再加上死亡證明與遺產稅完稅或
免稅證明(或財政部同意移轉),
才能領回過世家人的存款。
宋小姐主張保費是由自己替
要保人(母親)繳納的,屬贈與行為,
在完成贈與後,資金進入保險公司,
保價金屬於母親的財產。
當母親過世時,計入母親遺產,
因此無法以保費資金提供者的身分取回保價金。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記載如何分割遺產,
基本上繼承人有權利要求分配此筆遺產。
若想解決紛爭,宋小姐得向其他繼承人溝通,
請他們不要分配此筆遺產;
除非當時母親有寫立借據,而且內容
能清楚證明母親每年須給付宋小姐利息,
宋小姐才有資格以債權人身分,
要求取回資金。
若保險進入給付期
則由事先指定之受益人領取
要提醒的是,如果母親是在
年金險進入給付期後過世,
而且領取的年金期數還不到保證期數,
則未支領的年金期數,
就可以由事先指定的身故受益人領取,
但要注意「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問題。
另外,年金險進入給付期後,
也有被國稅局計入遺產申報的可能
也就是說,當初宋小姐若
擔任要保人及身故受益人,再以母親為被保險人,
就沒有上述計入遺產及他人分產的困擾。
不過,2006 年以後生效的保單,
要保人出資,
而領取年金給付的人是非要保人,
還是要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
幫要保人繳費,不代表資產返還屬於自己
保險時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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