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年金險 是否要課稅?

Money錢

Money錢

  • 2017-12-04 11:48
  • 更新:2018-07-26 14:33

繼承年金險 是否要課稅?

(圖/shutterstock)

.                                                                                                                       

 

花蓮宋小姐問:

5 年前替母親買一張遞延年金保單,

計畫 10 年後分期領取,

當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填母親,

但母親在領取年金前病故,

保險公司將保價金退還,

要求繼承人全部簽名,

代表這筆錢得跟兄弟姊妹均分,合理嗎?

 

繼續看下去...

 

(贊助商連結)

 

 

要保人若死亡

資產返還則會是全體繼承人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副總經理林嘉焜:

商業年金保險以「開始給付方式」

可分為遞延給付、即期給付,

遞延給付型的保單,從保單生效日

到開始給付日的 10 年期間,

統稱累積期間。


被保險人在累積期過世,

若依保單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必須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則屬於「資產返還」行為,

這筆錢會還給提供保費的要保人,

但要保人死亡,所以變成全體繼承人共有。

因此,保險公司會要求

全體繼承人簽字,才同意撥款。

 

------------------------------------------------------

8 檔「高獲利成長股」清單 

最新一期 Money錢 12 月號 

全台便利超商、各大書局現正熱銷中
線上立刻搶購>>贈送599元理財寶抵用劵 

------------------------------------------------------

文章繼續 ↓ ↓ 

 

若無遺囑或借據

只能共同分配

同樣道理,若 A 過世,

繼承人想要到銀行將 A 的存款領出,

銀行也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到銀行簽名,

再加上死亡證明與遺產稅完稅或

免稅證明(或財政部同意移轉),

才能領回過世家人的存款。

宋小姐主張保費是由自己替

要保人(母親)繳納的,屬贈與行為,

在完成贈與後,資金進入保險公司,

保價金屬於母親的財產。

當母親過世時,計入母親遺產,

因此無法以保費資金提供者的身分取回保價金。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記載如何分割遺產,

基本上繼承人有權利要求分配此筆遺產。

若想解決紛爭,宋小姐得向其他繼承人溝通,

請他們不要分配此筆遺產;

除非當時母親有寫立借據,而且內容

能清楚證明母親每年須給付宋小姐利息,

宋小姐才有資格以債權人身分,

要求取回資金。

 

若保險進入給付期

則由事先指定之受益人領取

要提醒的是,如果母親是在

年金險進入給付期後過世,

而且領取的年金期數還不到保證期數,

則未支領的年金期數,

就可以由事先指定的身故受益人領取,

但要注意「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問題。

另外,年金險進入給付期後,

也有被國稅局計入遺產申報的可能

 

也就是說,當初宋小姐若

擔任要保人及身故受益人,再以母親為被保險人,

就沒有上述計入遺產及他人分產的困擾。

不過,2006 年以後生效的保單,

要保人出資,

而領取年金給付的人是非要保人,

還是要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

 

 

幫要保人繳費,不代表資產返還屬於自己

保險時要注意

 

 

現在加入好友【獲得股市 最新消息】




 

本文由 Money錢 授權轉載,

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Money錢

Money錢

Money錢雜誌,是台灣理財‧投資‧股票‧基金‧退休‧保險規劃學習網。https://money.cmoney.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