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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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台北市劉小姐問:
有個朋友欠我錢沒還,
多次追討未果,
目前已經訴諸法律行動。
據了解,朋友名下沒有資產,
但早年購買了很多張還本型保單,
且已經開始領還本金。
若債權確定,
能向法院聲請
扣押朋友的保單嗎?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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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並未明文禁止
《保險法》並未明文禁止一般壽險、意外險、
儲蓄險、年金險及投資型保單的保價金,
或解除契約後解約金的扣押;
所以當債權人憑執行名義
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保險契約時,
法院會准許扣押。
凡屬於核發扣押命令範圍內的保險契約,
其保險給付原則上均會被扣押。
例如,扣押期間中
債務人因病、意外有住院醫療行為,
因而得到醫療理賠金;
或債務人突然身故,
保險公司理賠壽險死亡給付,
均屬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的範圍。
原則上
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原則上,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但並非僅有要保人欠款,
債權人才能扣押保單。
保單上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3 者,
只要任一人欠款無法償還,
均可能遭債權人聲請扣押。
舉例來說,
若父親購買還本型儲蓄險保單贈與兒子,
要保人是父親,但生存金受益人是兒子,
兒子在外有債務,
債權人有權利聲請扣押該張保單,
生存金歸債權人所有。
扣押期間有出險
保險公司仍須負理賠責任
意即兒子必須先清償債務後,
才能繼續領生存金。
不過,債權人扣押的標的
是債務人對於保單所能行使的各項權利,
並不會影響保單效力,
換句話說,如果扣押期間有出險,
保險公司仍須負理賠責任。
此外,債務人因為債務問題被扣押保單,
僅能經該執行法院核發撤銷執行命令後,
保險契約才能自由運用,
例如解約、換約等。
若債務人認為
扣押命令核發有問題...
如果債務人認為扣押命令核發有問題,
例如沒有債務存在,
可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或者確實存有債務,
透過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
經由債權人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的聲請。
另外,當債權人聲請扣押的保險給付
會影響到自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存權時,
債務人必須提出相關證明
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請求減少或停止執行。
扣押債務人保險契約
沒有想像中容易
雖然保險契約會因債務而被扣押,
但實務上執行卻不一定如此容易,
因為要扣押債務人的資產,
債權人必須知道債務人有哪些資產,
羅列清單後向法院聲請才能扣押。
保單生存還本金、年金等收入
通常國稅局無法查知
一般薪資收入與資產
能透過國稅局查知,
但保單生存還本金、年金等收入,
則不會顯示。
除非債務人欠款單位
是自己常往來的銀行,
有用信用卡、存款帳戶扣繳保費,
或直接與保險業務員有借貸,
才比較有機會得知債務人
是否有保險契約、來自哪家壽險公司。
否則實務上要扣押債務人的保險契約,
並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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